销毁优势1上门清运
销毁优势2出具销毁方案
销毁优势3出具销毁证明
销毁优势4焚烧销毁
销毁优势5开具销毁服务发票
食品销毁是指有缺陷的、超过保质期的、假冒品等原因停止销售由生产商、批发商或零售商退回,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单位扣留、罚没的,各类食品饮料及半成品的处置。具体可按照《中食品法》《食品标准与法规》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置。
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(审核)
1、国发[1984]54号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》
2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19号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3、各类产品《实施细则》
受理范围: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本市生产企业。
审批收费依据:
收费标准按财政部、计委财综[2002]19号文件规定办理。
1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(含一个申证单元),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。
2、公告费:每个申证单元400元。
生产许可证审查费、公告费由地方局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收取。
3、产品检验费:按相关收费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。
审批总时限:约6个月
审批程序:
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项目系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,本局仅承担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部分产品、项目的审核。
一、受理
条件:
(一)、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*范围;
2、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;
3、具备正确、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;
4、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计量和检验手段;
5、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、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、检测人员;
6、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;
7、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。
(二)、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全程代理办公室提出申请:
1、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;
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;
3、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(换证企业)
4、产品《实施细则》中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标准:
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、规范、有效
本岗位责任人:受理人
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《实施细则》规定查验申报材料,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
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,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《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》。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。由于申请单位原因,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,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。
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,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、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。
受理时限: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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